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巧妙运用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为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律效应加上了坚固的保障
律师取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强制性:律师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这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有所不同。这些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并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则更多地带有访问性质,其调查结果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利益偏向性:律师在刑事调查取证时,其取证权具有明显的价值偏向。他们更侧重于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律师的职责相符,即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收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需经法庭核实:律师所取得的证据材料,无论是自行收集的还是通过申请获得的,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这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防止了律师滥用取证权。
手段与方式的多样性: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如询问证人、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物证等。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取证方法,以获取最有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律师取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非强制性、利益偏向性、需经法庭核实以及手段与方式的多样性等方面。这些特点使得律师在取证过程中既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又能够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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