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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肖像权取证的人格纠纷案(3746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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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椰莉、金乾浩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82民初3746号

原告:罗椰莉,女,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涵,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烨,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小区89栋1单元303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GX8EW89。

法定代表人:金乾浩。

被告:金乾浩,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罗椰莉与被告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金乾浩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椰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涵和陈虹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金乾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椰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向罗椰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金乾浩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罗椰莉为推广自身业务,2020年10月13日,在其朋友圈发布多张含有其肖像的照片。同时,罗椰莉系小红书APP原创博主,小红书号为:Luoyeli666,2020年10月14日,罗椰莉在其小红书APP平台发布照片二张,其照片清楚显现出罗椰莉肖像,同日,罗椰莉在其小红书平台发布视频一个,由本人出镜,并取得1200+的点赞,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罗椰莉发现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电商店铺丽傲薇妮旗舰店的商品链接中(商品名称为围巾女冬季双ff仿羊绒保暖披肩双面字母F围脖秋冬长款厚围脖学生),将含有罗椰莉肖像的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其中产品宣传图中使用含有罗椰莉肖像的图片4张、视频一个,产品详情页面使用含有罗椰莉肖像的图片4张,且该链接显示产品销量已达1.2万件,产品单价39.61元,总获利475320元之多,获利巨大。另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金乾浩作为其唯一的股东,应当对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未经罗椰莉同意,在多件商品处使用罗椰莉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其主观恶意明显,并以产生实际高额盈利,其行为已构成对罗椰莉肖像权的侵犯,金乾浩作为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其产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罗椰莉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删除侵权链接的部分。

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金乾浩未答辩。

罗椰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罗椰莉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金乾浩身份信息各1份,拟证明双方身份信息情况。

2.罗椰莉小红书截图4张、微信朋友圈截图6张,拟罗椰莉在小红书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及视频等事实。

3.拼多多页面截图10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1份,拟证明存在侵犯罗椰莉肖像权的事实。

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罗椰莉支付维权费用2500元的事实。

5.判决书若干份,拟证明其他类案判决情况予以参考。

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金乾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对罗椰莉提供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椰莉系小红书APP原创博主。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电商店铺丽傲薇妮旗舰店的商品链接中(商品名称为围巾女冬季双ff仿羊绒保暖披肩双面字母F围脖秋冬长款厚围脖学生),将含有罗椰莉肖像的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其中产品宣传图中使用含有罗椰莉肖像的图片4张、视频一个,产品详情页面使用含有罗椰莉肖像的图片4张,且该链接显示产品销量已达1.2万件,产品单价39.61元。在审理过程中,罗椰莉已确认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将案涉侵权链接已删除。另查明,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金乾浩系其唯一的股东。

本院认为,关于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罗椰莉在庭审中明确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肖像权人罗椰莉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该行为侵犯了罗椰莉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由于案涉侵权链接已删除,且罗椰莉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评判。

关于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对罗椰莉人格权的侵害,损害罗椰莉人格权权益,现罗椰莉要求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拼多多店铺“丽傲薇妮旗舰店”,罗椰莉要求在上述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因罗椰莉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时罗椰莉的知名度、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可能给罗椰莉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罗椰莉确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并为保全证据进行了认证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酌定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给罗椰莉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关于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乾浩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金乾浩未举证证明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应对该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罗椰莉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注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丽傲薇妮旗舰店”首页上刊登向罗椰莉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连续保持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将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罗椰莉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三、金乾浩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罗椰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义乌市蕴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金乾浩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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