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保护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
贿赂: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诱使相关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欺诈:通过欺骗手段使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员工错误地披露商业秘密。
电子侵入: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权利人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窃取商业秘密。
二、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利用
披露: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侵权。
使用: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
允许他人使用: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中承诺保守商业秘密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违反权利人要求:权利人的职工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
五、其他相关行为
教唆、引诱、帮助: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些行为都是对商业秘密的严重侵害,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我国法律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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