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主要包括两个核心部分:
一、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这一部分指的是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服务器等信息设备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无论是通过个人电脑、服务器还是其他信息设备进行的侵权行为,该设备所在的位置都被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的是由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权益受损的地点。在网络环境下,这一地点通常表现为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例如,某人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侮辱他人的言论,导致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那么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就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合以上两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确保受害人能够在合适的地点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发挥着关键作用,为关键电子数据提供精确的时间戳记,以验证这些数据被产生的时间点。这种验证机制不仅确保了网络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进一步增强了这些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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