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基本定义
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定义,即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管辖原则
诉讼管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包括明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保护个人权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原则。
四、作品数字化形式
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承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并保护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和满足审判实践的新需求。
五、特殊规定
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诉讼与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截图、视频等证据材料。
六、总结
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旨在保护民事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同时规定了诉讼与取证的相关要求。通过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发挥着关键作用,为关键电子数据提供精确的时间戳记,以验证这些数据被产生的时间点。这种验证机制不仅确保了网络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进一步增强了这些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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