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聊天取证已成为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取证过程的权威性与无可争议性,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为聊天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微信聊天取证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然而,要让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证据应具有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其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最后,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其效力问题十分重要,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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