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在线取证已成为维权的新趋势,而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则为这一过程提供了可靠的时间证明,确保取证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法律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人民检察院在线取证的规定主要涉及远程取证的基本规范,包括定义、原则、主体、内容、范围以及取证方式和禁止性规定等。
定义:人民检察院的在线取证,即远程取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远距离直接获取证据,或者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远距离传输证据的一种取证方式。
原则:远程取证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进行、保障人权、不断创新、相互配合、注重程序、严格保密等六项。
主体:远程取证的主体是检察人员,一般应当由两名检察人员与相关取证技术人员组成,并需要二名以上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取证活动的进行。
内容:主要内容包括远程讯问、询问,远程勘验、检查,远程搜查、辨认,远程技术侦查,以及远程证据传输取证等。
范围:远程取证主要适用于取证目标距离较远的取证,或者网络计算机取证,以及技术侦查取证等。
方式和禁止性规定:远程取证方式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选择,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等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注意保守秘密,禁止侵犯私人合法权利与商业秘密,禁止违法取证等。
此外,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也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一系列方法保护其完整性,如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规定,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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