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巧妙运用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技术,为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律效应加上了坚固的保障
律师取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自行取证、申请取证和持令取证。以下是每种方式及其相应的手续:
自行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能够提炼出关键事实,并初步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范围。
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律师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以及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律师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应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在取证过程中,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某些特定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工作人员。
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应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申请取证:
当律师自行取证受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持令取证:
当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律师持此调查令可以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
请注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律师在取证过程中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有选择性,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合理取舍证据。
此外,具体的取证方式和手续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取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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