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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
在《律师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也涉及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例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这些规定为律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进行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应随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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