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取证过程中,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作为重要的技术手段,为证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侵权行为的准确记录与追踪。商标侵权取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告需要提供权属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这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以及商标注册人证明等文件。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或享有一定影响力,还需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等证据。
其次,原告需要提供侵权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上带有商标、广告招牌上有商标等行为的证据,并应对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固定。
最后,如果有条件,原告可以收集证明被告侵权造成损失的证据,如市场占有率减少的证据、对方销售量的证据、产品成本利润的证据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赔偿损失的事实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原告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侵权行为、侵权形式、侵权商品数量以及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也可以提出质疑和反驳,以证明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取证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涉及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因此,在进行商标侵权取证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确保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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