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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取证时间的不同:
事后取证:在犯罪嫌疑人作案之后进行的取证活动。案发后或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终止作案,还未来得及取证,或者是为了全局的考虑,实行“放长线钓大鱼”策略。优点是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打草惊蛇”,有利于全案的侦破;缺点是不能够及时掌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且由于取证时间较晚,加上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容易造成证据的破坏、篡改甚至丢失。
事中取证:案发的同时进行取证活动。优点是可以及时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缺点是不利于全面地掌控犯罪分子的罪证,且会导致犯罪分子的警惕性提高,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全局的发展。此种取证方式较适合于小案和偶然性案件,不适合于大案、要案和流窜性作案。
根据取证的范围:
外部取证:针对案件涉及的外部电子设备和数据进行取证。
内部取证:针对组织或机构内部的电子设备和数据进行取证。
根据取证对象和技术手段:
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取证:通过提取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以及数据库文件,通过解密、恢复的方法找到案件相关证据。
手机取证:调取手机机身、SIM卡、存储卡中存储的电话号码、通话记录、短信息、图片视频、GPS导航信息、通信工具中的文件,通过分析手机数据,为侦破案件提供参考。
其他类型的电子取证:还包括字处理性的电子证据、图形处理性的电子证据、数据库性的电子证据、程序性的电子证据、影、音、像性的电子证据等,这些证据涵盖了从文字处理到多媒体文件的各种电子数据形式。
请注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子取证的分类和具体实践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进行电子取证时,应始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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