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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但通常指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和数据,这些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以及是否经过复制或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具体如下: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例如,直接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电子文件或数据。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或其他形式的传播后得到的证据。比如,一份电子邮件的转发件或拷贝件。
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提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使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的纸质打印件或存储载体(如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对于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等信息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以选择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出示。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既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它们是如何获取和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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