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 8.33 亿,职业主播数量约 3880 万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的通报中把侵权模式归成了几类——其中的共同点很一致:出事的地方都不是直播本身,而是直播里用了别人的东西。
直播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表演,侵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它和一般网络侵权的差别在于实时性:内容播出去就没了,回放又可能被二次传播,认定的时间点比图文更复杂。
陪看影视剧和赛事
主播坐在镜头前陪观众一起看剧、看球,看起来只是「一起看」,法律上却不这么算。直播时把电视或网页上的影视剧对着镜头播出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控制的行为;把画面录下来供人随时观看,另外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平台一侧的风险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权情形之外,平台如果主动为主播提供影视资源、允许保存回放并以此提升用户黏性,法院通常会认为其已注意到该模式下的版权风险,需要承担与所获收益相匹配的责任。技术中立不是一张长期通行证。
直播讲书和朗读
以直播讲书、读小说、读诗的方式吸引用户,再用流量变现,是近两年很常见的一类。争议点往往落在「我只是读了读」——朗读他人文字作品属于公开表演,回放供人随时观看则落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上。
加了多少自己的解读不是免责理由,替代与否才是:听众听完这一场,还需不需要去看原书。做读书直播的账号,把长段落改成短引用加评论,风险会低不少。
带货时放背景音乐
这一类金额最小,也最普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在直播卖货时把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800 元及合理开支 40 元。
几百元的判赔容易让人轻视,但它说明的是一个原则:直播间不是私人空间,只要在向公众播送,使用录音制品就要付费。商家一侧更要注意,一个账号每天开播数小时,用到的歌曲可能不止一首。
用别人的作品引流
在直播间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者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导流,也属于常见模式。典型形态是「买赠式」导流:下单后发送含他人课程视频的网盘链接,或者反复展示他人美术作品制成的商品。这两种用法的共同点是都超出了单纯介绍的边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可能被同时触及。
取证要录下整场
直播的窗口期比图文短得多,取证要一次录全。操作按这个顺序走:
1. 打开权利卫士App,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
2. 从平台入口进入直播间,先录主播账号名称、认证信息与在线人数;
3. 让涉嫌侵权的内容完整出现一遍,把口播内容、背景音与商品挂链一并录进同一段;
4. 有回放的,把回放页面与发布日期一并录完,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后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能与直播时间线对上,这一点在处理实时内容时尤其重要。
读者追问
问:只在直播间唱几句,也算吗?
答:可能算。使用比例影响赔偿数额,不必然影响侵权成立;以打赏、带货方式获利的,性质上属于商业表演。
问:平台会不会一起被追责?
答:取决于平台有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处置。平台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并留痕的,通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责任落在主播一侧。
问:我自己拍的视频,配乐也可能有问题吗?
答:会。画面原创解决的是画面的权利,音乐、字体与素材各自是独立的作品,需要分别确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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