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器公司被起诉时很自信:自己在产品上用的标识已经注册成商标,行使的是自有商标权,怎么会侵权?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的结论是构成侵权,电器公司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集中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上:那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取暖器,而实际用在了集照明、取暖、通风于一体的厨卫设备上,已经超出了核定使用范围。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指判定某一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所依据的判断要件与认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权行为作了列举,落到具体案件里,通常要依次过三道关。
一、先看是不是类似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出了判断方法: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前面那起案件里,法院正是从功能重合、销售渠道一致、消费对象重叠三点,认定厨卫设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二、再看商标是否近似
同一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要看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与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第十条第三项补充了一个关键限定:判断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这一条对权利人是利好——商标越知名、显著性越强,被认定近似的门槛就越低。反过来,通用词汇构成的商标,保护范围会相应收窄。
三、最后看有没有混淆可能
混淆是多数案件的分水岭。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两种情形: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与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这里要注意一种组合情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需要另外证明混淆;一旦是近似商标或类似商品,混淆就成了必须跨过的一道关。
权利人一侧的取证按这个顺序走:
1. 打开权利卫士App,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
2. 从搜索入口进入被诉店铺或商品页,先录店铺名称与经营主体信息;
3. 把被诉标识、商品名称、价格、销量与详情页依次录进同一段,标识细节要放大停留;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清单一起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可以在平台投诉与诉讼中直接提交;权属一侧则要同时备好注册证与续展、许可的完整链条。
几个高频疑问
问:自有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吗?
答:可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或者把注册标识修改变形后使用,都可能落入他人商标权的范围,注册本身不构成免责事由。
问: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还能主张侵权吗?
答:可以主张停止侵害,但赔偿会受影响。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诉方可以提出不使用抗辩,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在侵权期间存在真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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