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主播说「与 A 品牌合作出品」,收到货却是另一个牌子。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里,消费者下单两部品牌手机、支付货款 2000 余元,收货后发现品牌、屏幕分辨率与处理器型号全部不符,商家以「合作生产」为由拒绝退货。法院认定交付商品「货不对板」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认定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通过虚假宣传诱导下单已构成欺诈,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6000 余元。
直播间虚假宣传案例,是指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虚构商品信息或服务内容,被消费者索赔、被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权利人起诉后形成的处理实例。它和一般广告纠纷的区别在于证据形态:内容在直播里说完就过去,取证的时间窗口比图文短得多。
虚构价格与销量
宣称「原价六七百」实际市场价两百左右,或者喊「上架一千单只剩一百单」而链接显示已售几十——这两类在案例中占比最高。判断不看主播用了多夸张的词,而看陈述的事实能不能被证据支撑。
这一类的举证责任分配对权利人有利:主播宣称的市场价与销量,属于其应当能够证明的事实,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欺诈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按价款三倍赔偿;经营者一侧则可能同时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商品信息与实物不符
材质、成分、功能这三项是最集中的雷区。纺织品类里的「真丝」与「丝」、「纯棉」与「棉感」,数码类里的「合作出品」与「官方授权」,都是常见的话术模糊带。
对品牌方而言,这一类最需要警惕的是攀附:对方在直播间用自己的品牌名做背书,卖出去的却是别家的货。这已经不止是消费者权益问题,还可能同时落入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权利人一侧可以主张停止使用并索赔。
虚构人设与场景
穿白大褂讲「降糖」、在仓库里演「清仓甩卖」、请人扮演使用者现身说法,都属于通过场景与身份构建信任再转化。这类手法隐蔽,认定时要看的是有没有真实的资质或事实基础,而不是形式上有没穿那件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提供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了欺诈情形下按价款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的规则。
取证要把口播和页面一起录
直播内容是实时流,商品页面却会随时改价改文案,两样必须录在同一段里。操作按这个顺序走:
1. 打开权利卫士App,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
2. 从平台入口进入直播间,先录主播账号名称、认证信息与在线人数;
3. 让涉嫌虚假宣传的口播完整出现一遍,随即点开商品链接,把标题、价格、销量与详情页一并录进同一段;
4. 有回放的把回放页面录完,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后归档。
录屏取证按取证时长计费,首个 10 分钟扣减 3 个时间戳,之后每 10 分钟扣减 2 个,单个时间戳 10 元。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可以直接提交给平台、监管部门或法院。录得连贯比录得全更重要:中间跳出一次,就很难说明口播与页面是同一场直播里的内容。
三个常被问到的细节
问:主播只是照着稿子念,责任在谁?
答:商家对主播口播内容负有审核义务,明知虚假而不纠正的,与主播共同承担责任;主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还可能落入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范围。
问: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怎么区分?
答:分界在于陈述的是不是可验证的事实。说「我觉得很好用」是主观评价,说「续航 90 分钟」是可核验的指标,后者不实即构成虚假。
问:作品的登记证书在这种案子里有用吗?
答:在被攀附品牌的场景里有用。商标看注册证,著作权看权属证明;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但创作完成时的确权记录是直接的客观依据。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必要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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