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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直接算作新证据。
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指的是存储电子数据的最初介质,例如手机、电脑硬盘、USB闪存驱动器等。在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提供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环境信息,这对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即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但法院会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会综合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
证据分类:电子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的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则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证据形式: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电子聊天记录、录音、支付宝证据、微信证据、电子照片等。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需要符合证据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新证据,而是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一种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始载体不便出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内容,例如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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