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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笔录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以其直观性、准确性及证明力强等特点而被大量使用。它通常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予供认或翻供的情况下,相关证据需要靠指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指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而电子取证,是利用电子技术以合法方式进行的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行为。电子取证的对象主要是计算机系统和相关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和信息,它主要用于收集计算机犯罪的证据,例如恢复已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资料等。
因此,指认笔录本身并不涉及电子取证。指认笔录主要是通过侦查人员的引导和犯罪嫌疑人的指认来完成的,是一种基于言词和行为的证据形式,与电子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数据收集方式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侦查工作中,虽然指认笔录本身不是通过电子取证获得的,但在整个刑事侦查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电子技术来辅助其他类型的证据收集,如视频监控的调取、电子数据的分析等。这些电子取证的手段可以为刑事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但与指认笔录的获取和使用方式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指认笔录不能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获取,但电子取证在刑事侦查中可能起到辅助作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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