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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利有所规定。例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时,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而《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些规定确保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调查取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时间和地域的差异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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