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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取证人员: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取证方法: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和方法: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
笔录与清单: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笔录和清单应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保密与退还:当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销毁。
及时性与多备份:由于电子数据可能被系统更新或人为修改,侦查人员搜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必须及时进行,以有效取证并降低取证成本。同时,为了减少对证据的破坏,取证时应采用镜像复制等手段,至少制作两个以上副本,原始数据应存放在安全环境中。
请注意,具体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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