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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从广义上讲,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报、电话、传真资料、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精确性、隐蔽性、脆弱性等显著特征,同时也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易破坏性等特点。
关于电子证据的时效性,它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或存在寿命。由于存储在介质中的数据是有寿命的,不同数据的生存期差别很大,短的只有几纳秒,长的十几年、几十年。例如,目前各类计算机使用较广泛的硬盘驱动器在室温下的寿命大约为10年,而CD或DVD的保存时间在5~25年不等。此外,像U盘等闪存介质一旦经过剧烈震动或浸水后,储存的数据就可能丢失。因此,寿命较短的电子数据在一定时间后可能就无法获得或失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利用。为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必须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侦查部门扣押、封存手机必须符合规范,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程序必须合法等。
因此,电子证据确实有时效性。为了避免因“数据挥发”导致丢失证据,需要根据数据的预期寿命以有序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时效性问题,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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