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电视剧的切片视频,让平台赔了一百六十万元。权利人在平台上检索发现,与这部剧相关的短视频链接有四千余个,大多是直接剪切原片,被集中归类在几个与剧名强关联的话题下,用户点进话题就能连续观看。权利人多次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平台只删了一部分。法院一审认定平台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判赔一百六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快手侵权案例里,法院真正在审的往往不是某一条视频抄没抄,而是平台该不该担责。判断链条可以拆成四步,每一步都有对应的证据要求。
平台为什么会被认定应知
在公开判决中,法院从三个方面认定平台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一,平台通过运营获取经济利益,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二,涉案作品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极高,属于平台应当知晓的权利作品;其三,平台设置了多个与作品强关联的话题,客观上为侵权视频提供了集中传播的便利。
这三条对权利人有直接的用法:主张时不要只盯着单条侵权视频,要把平台侧的运营行为一并固定下来——话题页、合集页、榜单、专题入口,都属于「提供了便利」的证据。
通知之后平台的义务会升级
作品权利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许可的切条传播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平台的义务从「不知道」变成「明知」。
判决中的关键在于:通知发出后,平台只删除了部分链接,仍有大量视频持续传播。这一事实被用来认定其明知侵权而未采取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换个角度看,权利人这一侧要做的是把通知做成可追溯的记录——发了哪几封、指向哪些链接、平台回复了什么。
两条常被误解的裁判规则
第一条是算法推荐不能免责。平台以推荐机制由算法自动完成为由主张中立,在多个案件里未被采纳。
第二条是「热播作品」不限于首播或现播阶段。长期保持高知名度、播放量与讨论热度的作品,同样适用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这一点对经典剧目的权利人尤其重要:作品首播多年后仍被大规模切片时,仍然可以据此主张。
付出的代价可以有多大,从同期案件能看到量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赔偿顺序之外,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平台因侵权情节严重被按一倍惩罚性赔偿处理,判赔金额达到数千万元层级。
赔偿量级的天花板值得单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赔偿的确定顺序,同时也明确: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有的平台侵权案件里,法院认定平台存在明显过错、侵权情节严重,按一倍惩罚性赔偿处理,判赔金额达到数千万元层级。这一档通常对应的是热播期集中侵权、通知后长期未处置、重复侵权账号大量存在这类事实。
权利人一侧最容易漏掉的是通知函的写法。函件不必长,但要让平台无法以「定位不清」为由搁置:每一封都要写明权利基础、指向可准确定位的侵权链接或账号、附上权属证明,并保留发送与到达记录。多封函件按时间排列,本身就是证明平台明知而不作为的材料。
权利人这一侧的动作顺序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
2. 先录平台侧的侵权聚集地:话题页、合集页与搜索结果页,把页面标题与视频数量录进去;
3. 再逐条录具体侵权视频,把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播放量与是否完整剪切原片录进同一段;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权属材料、历次通知函件一并归档。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被固定的时间点绑定,输出的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可以直接提交。这类案件里,权利人需要证明的往往是「通知之后还在传」——那是平台责任从补充变成连带的转折点,而它只能靠取证记录来体现。
容易被忽略的几个问题
问:只告平台、不告上传用户,可以吗?
答:可以。平台构成帮助侵权时可以直接列为被告,实践中也不乏只诉平台的案件。
问:通知要写得多细才有效?
答:要能实现准确定位,指向具体链接或可检索的定位方式,并附权属证明与初步侵权证据。
问:作品没有登记,能主张平台责任吗?
答: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前提;但能不能证明我这一份在先,是另一回事——创作完成时的确权记录是直接的客观依据。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定稿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两头都留痕。










微信公众号
客服微信
付费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