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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程序和要求。
首先,它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次,它规定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被排除,强调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合法性。例如,第24条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取证人数、笔录清单、盖章签名、备份录像等程序内容。如果收集、提取程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证据可以被采用;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电子证据,主要依据《新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进行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实施、维持公序良俗。
最后,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10条规定了在无法或不宜直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同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等详细信息,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总之,《电子数据规定》为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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