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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在中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定义、范围、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程序和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可以考虑鉴定、提取和保全等措施,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外,《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更加详细,包括电子数据的范围、收集提取程序、原件提供要求以及真实性的审查判断等内容。例如,第14条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94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也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类似,民事诉讼法也要求电子数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总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在法律程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全、审查判断等进行规范。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有效使用,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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