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拿你的名字签了一份合作合同,或者用你的名义注册了账号、报了项目——你没有授权,也没有拿过一分钱。这类纠纷的落点不是“重名”,而是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你的姓名。
三类行为要分清
姓名权侵权,是指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把这三类方式写得很明确。
干涉,是非法干预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例如强迫改姓、阻止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盗用,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但不冒充本人身份,例如未经同意把别人的名字写进广告、产品宣传或项目申报材料。
假冒,是冒充他人身份、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例如冒名顶替、冒用他人名义签约、用他人名义注册账号。三类的共同点是都没有取得本人许可。
四个要件怎么落地
1. 客体:姓名要属于受保护的标识。本名天然受保护;笔名、艺名、网名、译名与简称,需要同时满足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才可以参照姓名权保护,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单纯重名不构成侵权。
2. 违法行为:存在干涉、盗用或假冒中的任一种,且未经许可。新闻报道、学术引用这类客观描述性使用,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3. 损害后果: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不以实际财产损失为前提,人格利益受损即可主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 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损害由该使用行为直接造成,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步把姓名权侵权证据固定下来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把电子数据与它的生成时间绑定,输出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要证明的是这个页面、这个账号在某个时点确实如此。
1. 打开权利卫士App 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从进入侵权页面或账号主页开始录制屏幕;
2. 把账号昵称与认证信息、发布内容、发布时间、阅读与转发数据依次录进同一段;用他人名义注册的账号,把账号资料页一并录下来;
3.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后归档,提交平台投诉或作为起诉材料。
录屏取证按取证时长计费:首个 10 分钟扣减 3 个时间戳,之后每 10 分钟扣减 2 个,单个时间戳 10 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因素;平台层面的处置依据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规则,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后,平台未及时处理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担责。
几个高频疑问
问:同名同姓会被认定侵权吗?
答:单纯重名不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身份、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形。
问:网名被冒用能主张吗?
答:满足有一定知名度、且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可以参照姓名权保护,需要补充账号运营与影响力方面的证据。
问:对方删了内容还能主张吗?
答:此前固化的页面证据仍然有效,删除时间与页面状态也能说明传播过程。
问: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答:人格权侵权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为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影响范围与过错程度酌定。
问:公司名称被冒用怎么办?
答:名称权与姓名权适用同一套规则,处理路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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