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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使用电子证据原件时,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首先,真实性是电子证据原件被认可的基础。当事人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外,还需要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如果相对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来源和可靠性,以及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等因素,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合法性也是电子证据原件被认可的重要条件。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那么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最后,关联性也是电子证据原件被认可的关键因素。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主体关联性和内容关联性。主体关联性指的是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比如微信并非实名制,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就需要举证证明。内容关联性则指的是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比如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要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
总的来说,在法庭上使用电子证据原件时,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得到充分的证明和确认。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电子证据原件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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