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平台权威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电子证据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收集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提取笔录,并附有电子数据清单。笔录和清单应由提取人、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如果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的移交:当电子数据需要向其他部门移交时,应当将采集到的电子数据及其复制件一并移交,并制作电子数据移交清单。如有需要,还应附上电子数据的查看方法说明和查看工具说明。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如果电子数据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以非法手段获取、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或影响真实性的情形,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高电子数据在司法程序中的使用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强调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移交和审查过程中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以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伪造,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请注意,具体的电子证据暂行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更多教程,请观看下方产品操作指引或者联系时间戳官方客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