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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多个方面存在异同。
首先,从证据的形式和存在方式来看,电子证据显然具有其独特性。它以电子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这些都需要依赖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备为载体。而传统证据则通常以物理形式存在,如书证、物证等,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其存在形式。
其次,从证据的获取和审查方式来看,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也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获取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使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网络爬虫等。同时,在审查电子证据时,也需要考虑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问题,这通常也需要借助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和工具。而传统证据的获取和审查则相对简单,主要通过传统的调查方法和比对原件等方式进行。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等特点。它的生成、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同时其信息数据也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看不见摸不着。而传统证据则通常不具备这些特性。
然而,尽管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存在诸多不同,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却是相似的。无论是电子证据还是传统证据,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需要经过审查认定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形式、存在方式、获取审查方式以及特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却是相似的。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和证据类型的不同,合理选择和使用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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