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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电子物证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电子证据是泛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而电子物证则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这意味着电子证据是一个更广泛的范畴,包含了各种电子形式的信息材料,而电子物证则特指那些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
其次,从特性上来看,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可修改性与易破坏性、可保存性、可复制性、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等特性。而电子物证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此外,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物证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物证便利。
最后,从证据法理论视角看,电子证据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而电子物证只是电子证据中的一种类型,专注于以电子信息数据证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电子物证在定义、特性和分类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类型,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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