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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电子证据实际上讨论的是同一概念,即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等。这些电子证据是通过二进制的技术传送,借助电子设备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它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掩盖不了其电子属性。电子证据具有随时性、隐形性和客观性等特点。随时性意味着只要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电子数据就会产生;隐形性则是因为电子数据的产生和运行过程无形,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和软件才能读取;客观性表明电子数据是真实客观地记录事情发展的全过程。
然而,电子证据并非完美无缺。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受到质疑,因为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在采集、保存和传输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同时,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性,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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