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拍的图、自己画的插画,被人搬去做了文章封面和配图,等发现时对方已经用了几十篇。要主张侵权,第一步就是把侵权页面固定住——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把文章页、封面图和账号主体录进同一段画面。规则这边也有了更新: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修改决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几条新标准正落在图片与转载场景上。
图片侵权认定,是指围绕作品身份、使用行为与免责事由逐层判断被诉图片使用是否落入著作权控制范围的一种认定方式。
一、最新的变动: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图片侵权案例最新规定有哪些,最近的一次变动就在 2026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0 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作了细化。
二、新标准一:「公之于众」怎么认定
决定把"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同时删去了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
这一改对图片权利人很实用: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过去常被拿来抗辩的"这幅图没正式发表过",在新标准下不再站得住。
三、新标准二:相互转载要许可并付酬
图片侵权案例最新规定里,第二条改的是转载。决定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把"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这里有一处边界要分清:这一条划的是"法定许可"的圈,超出这个圈的转载,本来就需要单独取得许可,不存在"注明出处就没事"的说法。
四、图片类纠纷里更常用的两条老依据
第一条是平台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条是赔偿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取值顺序:先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都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五、合理使用也被细化了一处
决定把原规定中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 2020 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同时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作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换句话说,"可以拍"不等于"可以再传播",这是这一类里最常被误读的一处。
六、AI 生成图也被纳进来了
多地法院在近期公开的案件中,对 AI 生成图是否构成作品,从是否体现人的智力投入、是否具有独创性等角度审查。这一步的结论会直接决定后面还有没有侵权判断的空间——不构成作品,后面的比对无从谈起。
七、发现之后先固定什么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录侵权页面:文章标题、封面与配图位置、账号名称、发布时间;
3. 录"用了多久、用了多少":同一账号下的其他使用记录、阅读或转发数据;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自己的原图、拍摄参数一并归档。
实务中我们看到的漏项是——权利人只存了一张侵权截图,没有把页面地址与账号主体录在同一段画面里。图片侵权案件里被告最常用的抗辩是"图不是我发的",画面里只有图、没有账号和地址,这条抗辩就很难破。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为电子数据绑定生成时间,出具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确权应当做在创作完成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难的是证明这一份在先。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成品定稿后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几个常见疑问
问:图片侵权案例最新规定里,哪一条对权利人最有利?
答:「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作品因侵权而被公开也算公开,这一条直接堵住了"没发表过"的抗辩。
问:图片被转载并注明了出处,还算侵权吗?
答:要看是否落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相互转载,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能替代许可。
问:作品没有登记,能不能主张?
答: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主张权利的前提;难的是证明这份在先。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成品定稿后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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