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包含以下 4 个部分:
· 一、影视作品的权利是分层的
· 二、侵权判断的三条标准
· 三、影视侵权的常见形态
· 四、三步取证与常见问题
影视侵权标准是什么?与一般作品一样,落点是"是否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差别在于影视作品的权利是分层的——电影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而剧本、音乐、摄影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也可以单独主张权利。这就决定了维权第一步是"先确定你主张的是哪一层权利"。
一、影视作品的权利是分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也就是说:制片方主张的是整体著作权;编剧、词曲作者主张的是各自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权利。主张错了层级,后面的举证会很吃力。
二、侵权判断的三条标准
1. 权利基础:你主张的是哪一层权利,凭片头片尾署名、授权合同、上线页面等证明;
2. 使用行为:对方是复制、切条、搬运,还是整片播放、直播放片、聚合盗播;
3. 实质性相似与传播:被诉内容是否使用了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以及是否向公众提供。
需要说明:个人少量分享与商业化传播,性质并不相同;但"没有获利"不等于免责,权利人可以主张删除,也可以主张赔偿。
三、影视侵权的常见形态
1. 片源泄露与整片盗播;
2. 切条搬运:把长视频剪成几分钟片段批量上传;
3. 聚合平台盗播:以低价"解锁会员"为诱饵聚合盗播影视内容;
4. 直播间放片与放映;
5. AI 换脸、换声让角色"撞脸",用于引流带货。
检察日报报道的侵犯《繁花》著作权案,就是片源类侵权被追究的典型;而国家版权局与各地版权部门近年也持续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长视频与微短剧领域的落实。
四、三步取证与常见问题
顺序只有一个要点:先固定、再交涉。
1. 权属固定:片头片尾署名截图、正版上线页面、授权链条与授权书一并留存;对可单独主张权利的剧本等作品,作品完成时就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做版权确权,用于证明作品在先性;确权要在创作完成时做,不能事后补,侵权发生后才去认证,回溯不到更早的创作时间。
2. 侵权固定:用权利卫士App 的录屏取证手机端,从进入侵权页面或账号主页开始录,把账号信息、发布时间、播放量、付费与广告信息录在同一段里;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全程一镜到底,避免被质疑剪辑。网页与网盘类盗播则用权利卫士App 的网页取证手机端整页固定,页面标题、发布账号、播放或下载数据、时间要同屏出现。
3.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权利卫士App 是联合信任旗下的移动端取证工具,其取证生成的文件即为证据原件,并同步获得与文件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提供的电子证据固化服务,用于对电子数据进行即时固定与防篡改存证。
采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并记录保存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截至 2026 年 9 月,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已超 12 万件。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仍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判决。
常见问题
问:切条只用了几分钟,算侵权吗?
答:看是否使用了独创性表达,不以时长单独判断;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本身也可能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
问:观众拍片段发朋友圈算侵权吗?
答:个人少量分享与商业化传播的性质不同,判断仍看使用方式与影响范围。
问:取证要花多少钱?
答:按取证功能分别扣减时间戳,单个时间戳 10 元。网页取证 1 个时间戳;录屏取证首个 10 分钟 3 个、之后每 10 分钟 2 个。
问:平台没处理怎么办?
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就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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