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平台权威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为您提供以下信息:
电子证据原件的定义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意味着,在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上,并非只有最初的电子数据才被视为原件,一些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副本或打印件也可以被视为原件,只要它们能够准确反映原始数据的内容,并且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更多教程,请观看下方产品操作指引或者联系时间戳官方客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