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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指的是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电子数据的举证和质证,提交原件是原则。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详细解释:
电子数据原件的定义: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等。这些介质能够提供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环境信息,对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可以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的提交方式: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证据时,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编号后提交法院。如果原始载体不便出示,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
电子数据的鉴定: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是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关键。在法律诉讼中,了解和正确处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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