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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第一手物理设备。
在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对于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原始存储介质的一些关键信息:
原件要求:原则上,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即电子数据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
副本和打印件:如果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出示,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这些也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原始载体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真实性判断: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会综合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完整性校验: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介质的完整性校验值,并进行记录。同时,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备份也是常见的做法。
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是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关键。在法律诉讼中,了解和正确处理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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