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03-04 16: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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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主要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主要规定:
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该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原件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这些规定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有助于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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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卫士网页取证功能可以实现对指定网页地址的页面内容进行取证,并获得该网页页面的截图文件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这个功能适用于各种场景,如图片侵权取证、文章侵权取证、造谣诽谤取证等,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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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前,可以访问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网页截图证据进行验证。网页截图证据作为证据原件,不能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无法通过验证。
第五步:经可信时间戳固化后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证据应当以U盘、光盘等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提交司法机构,或直接上传到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若证据文件过大,可以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交)。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原件使用。
第六步:经可信时间戳固化后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证据应当以光盘、U盘等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提交司法机构,或直接上传到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若证据文件过大,可以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交)。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原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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