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写的稿子被人整段搬走,连错别字都原样带过去,找过去对方还说"网上都这么写"。要主张侵权,第一步是把证据固定住——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把对方页面、发布时间录进同一段画面;自己的原稿与创作过程不靠录屏,而应在创作完成时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至于取证要按什么规矩来,抄袭取证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四个层级上,从法律到在线诉讼规则各有分工。
抄袭取证,是指围绕权属、在先时间与被诉内容的重合关系收集并固定证据的一种证明活动。
一、法律这一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赔偿的取值顺序: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两项都难以计算的参照该权利的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行版本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了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其中一类。这一步决定的是"你交的东西算不算证据"。
二、司法解释这一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里有一处容易忽略的边界:取证花掉的钱不会自动被判。权利人要在诉讼请求里单独提出并提交凭证,没提出、没凭证,法院通常不主动处理。
三、证据规则这一层
抄袭取证的法律规定在证据规则这一层,落点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修正,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把电子数据界定为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内的一类证据。
第九十三条给出了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考虑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以及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与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等。
第九十四条则列出了可以推定真实的情形,其中包括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这三条合起来,就是我们反复强调"取证要借助中立第三方"的直接依据。
四、在线诉讼规则这一层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作了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当事人对电子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提出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仍应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
也就是说,存证工具解决的是"上链之后没被改过",上链之前那份材料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完整,仍然要审。
五、发现之后先固定什么
1. 打开权利卫士,选择录屏取证;录屏前关闭 WiFi、改用移动网络,避免网络劫持导致页面与取证记录不一致;
2. 录被诉内容:正文全文、配图、账号名称与发布时间,录进同一段画面;
3. 录已公开的一侧:首发页面与发布时间;原稿与创作过程不靠录屏,应在创作完成时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4. 生成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与创作过程材料一并归档。
实务中我们看到的漏项是——权利人只固定了对方的页面,没固定自己的创作过程。抄袭案件里"谁在先"要靠时间线证明,原稿的创建时间、修改记录与首发页面缺一样,权属这一环就说不清楚。
联合信任的可信时间戳为电子数据绑定生成时间,出具固化文件与认证证书。确权应当做在创作完成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难的是证明这一份在先。更稳妥的做法是: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分阶段做可信时间戳认证,成品定稿后通过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成版权确权。
容易被忽略的几个问题
问:抄袭取证的法律规定里,哪些材料最容易被认定为可靠证据?
答: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按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可以直接推定真实;自己随手截的图、本地改过的文件,通常要先过真实性审查这一关。
问:手机截图能不能当证据?
答:可以提交,但证明力有限。截图容易被质疑经过编辑,且缺少生成与传输环境的记录;把操作过程录成连续画面,同时保留账号与地址信息,比一张静态图可靠得多。










微信公众号
客服微信
付费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