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松山新区鉑爵婚纱摄影店、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1)辽07民初10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对案涉铂爵旅拍品牌投入大量的广告和宣传,获得较多荣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0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电子数据确认函,对原告录制的被告店面及内部装饰情况予以证据保全。提供录像及截取的照片显示,被告的门店招牌为“鉑爵婚纱”,内部陈列的价格标牌上有“鉑.爵”字样及图形标识。经比对,被告使用的“鉑爵”字样与原告的第17240024号和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中“铂爵”字型相似,读音相同。2020年12月13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2020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慧天、杨超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告知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签收。
2021年4月24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在美团上店铺网页显示有“铂爵旅拍”字样,下方有“进入店铺>”,下方有“鉑爵婚纱(锦州店)”。用户评价中有“老是看到李诞的广告,对这个牌子太熟悉了,锦州开了一家,值得庆祝。”
2021年4月7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微信名“鉑爵婚纱摄影杜某”在朋友圈中发布广告,均使用鉑爵字样进行宣传,2020年12月4日朋友圈中有“鉑爵婚纱注册商标”字样。
【法院认为】
“锦铂爵婚纱摄影”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经核准注册,在商标有效期内,权利人应依法规范使用商标。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鉑爵婚纱”字样,未使用其持有商标的其他元素,且在使用“锦鉑爵婚纱”字样时,将“锦”字缩小,突出其他文字,均不是对其商标的规范使用。而“铂爵旅拍”注册商标中“铂爵”并非固定词组,其不构成对婚纱摄影的直接描述,更具有区分性,故“铂爵旅拍”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应为“铂爵”二字。被告突出使用“鉑爵婚纱”,而“鉑”与“铂”字偏旁不同,区别为汉字偏旁演化过程中繁体变为简体的关系,两字本身同音、同义。故“鉑爵”与“铂爵”构成近似。被告在经营类似服务过程中使用与原告持有商标近似的商标,系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案涉注册商标已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经过大量的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与有一定影响力的“铂爵”近似的文字,二者又属同行业竞争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锦州中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权利人应依法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发挥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本质作用。将与知名商标的某个突出元素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新的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又突出使用该部分元素,以达到误导公众的目的,从而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对于引导商标权利人正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侵权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