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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0:12:22

浏览 : 387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权利卫士、录屏取证、侵害商标权)

(2022)苏民终842号

【时间戳在本案中的应用】

1.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蓝天白云”(简介:“航伟包装启德搬运-致电:189******23)、抖音号“航伟包装启德搬运吊装有限公司”(简介:“152******07 152******92”),在发布的多个口罩生产的短视频中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欢迎订购、苏州稳健公司医用口罩欢迎订购”等字样,视频中出现口罩生产流水线,口罩包装袋上标有“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口罩包装箱上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抖音定位显示地址为航伟包装工业园。

2.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爱淘猫”认证主体系苏州市荣源针织有限公司。其发布口罩生产车间实拍视频,内有大量涉案口罩包装箱,定位于苏州市航伟包装工业园。发布的企业宣传片中有“欢迎您光临航伟集团旗下网店,我是业务总监滑海舟很高兴为您服务”“本集团旗下九家工厂为:1.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专业生产缠绕膜、木箱、栈板、汽泡袋、珍珠棉袋、背胶袋等;2.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口罩,防护服,丁晴手套等产品生产”;3.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营平台免费分销分享入驻加盟代发等网销服务平台;.……5.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类服装等生产……”“联系人:滑海舟”“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正规口罩生产厂家”等字样。

3.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1年7月17日,申请人张荣磊通过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对手机淘宝平台中“航伟包装”店铺进行查看,该店铺首页宣传视频中显示“苏州航伟集团、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该店铺销售的口罩产品参数中标注“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宝贝详情标注“厂家供应稳健医疗供应盒装三层一次性成人防护口罩”等字样,产品宣传图片中标注“稳健医疗、SW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

4.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多篇关于涉案口罩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多处标注了“稳健医疗、W苏稳、WJ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等字样。2021年9月1日,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商城中,一款医用防护服图片中使用了“苏州稳健公司”字样,在该商品视频中标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营一次性口罩、隶属航伟集团,是一家口罩制造商”字样。“爱淘猫”微信公众号账号系a-taomao,主体为案外人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公路8039号。

法定代表人:滑海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敏,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2幢。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敏,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海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敏,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660号稳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稳健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伟公司)、滑海舟因与被上诉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苏州稳健公司停止侵害第177815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稳健股份公司104022元;3.驳回稳健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稳健股份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侵犯第12317834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系认定事实错误。1.苏州稳健公司使用的“图片”“图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是“SW”“WJ”字母,与上述商标并不构成近似。2.航伟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稳健、稳健医疗等文字,主要是基于稳健属于通用词汇,也是苏州稳健公司的商号,故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不构成对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系认定事实错误。1.稳健股份公司的驰名商标“图片”为医用敷料和消毒棉领域,与口罩分属不同行业品类。“稳健”属于通用词汇,且以“稳健”“稳健医疗”为名称的企业非常多,不能给予稳健股份公司对“稳健”这一词语的垄断性权利。2.一审判决关于苏州稳健公司有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目的的认定有误。在2020年3月期间,只要有口罩就不愁卖,苏州稳健公司无需攀附稳健股份公司的商誉。三、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1.航伟公司与苏州稳健公司不存在任何混同和高度关联的关系。2.滑海舟作为苏州稳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销售产品并做宣传推广,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代公司收款虽有财务不规范之处,但并不能据此即得出财产混同的结论。四、一审判决按照稳健股份公司51%的利润数据计算获利错误。该利润率系稳健股份公司全部防疫防护产品的利润率,无法推断出口罩的利润率。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确定90万元的赔偿额,事实依据不足。苏州稳健公司生产的民用口罩属于劳保用品,并非医疗器械,也与医疗用品的质量要求不一样。六、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错误。七、在疫情防控困难时期,苏州稳健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口罩,对疫情防控具有积极作用,而非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稳健股份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稳健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稳健股份公司“稳健”“稳健医疗”“winner”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营业场所、广告宣传等处不得含有与“稳健”“稳健医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赔偿稳健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4.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13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稳健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及所获荣誉

稳健股份公司曾用名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8月24日,注册资本42649.230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II、III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生物材料、敷料及制品、医用服装、防护用品、纺织品、无纺布制品及成型包装和相关产品一次性消耗品及成型包装;从事全部类医疗器械,全部II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III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针)类除外]、普通诊察器械、防护用品等批发、进出口、零售(含网上销售)等。2020年9月17日,稳健股份公司(300888.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过不断的宣传和推广,稳健股份公司及其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自2006年起稳健股份公司连续多年被当地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被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评为“2008-2009年度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贡献奖”。2008年5月8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出具关于推荐“winner'”和“winner稳健”牌商标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显示:稳健股份公司是我国生产医用敷料及医疗卫生用品的行业龙头企业,连续多年在同行业销售规模位列亚洲前五名、中国前二名、中国出口第一名,是同行业唯一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企业。“winner”和“winner稳健”在国内外同行中已享有崇高信誉,并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为提高该商标保护力度,推荐把“winner”和“winner稳健”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37号批复:认定稳健股份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医用敷料、消毒棉商品上的“图片”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稳健股份公司使用在绷带、医用棉、医用敷料商品上的第1419466号“图片”商标于2007年3月、2017年7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0-2015年,稳健股份公司的“winner稳健”品牌被授权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2016-2021年,稳健股份公司的“winner”品牌被授权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

稳健股份公司致力于为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全球领先的感染防护、伤口护理和家庭护理整体解决方案。自2013年以来,积极参加全球及国内各类医疗领域的展销会、博览会、学术峰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并在参加的活动中使用了“图片”“图片”图片”多个商标。据其官网显示,“winner”自2014年开始在中国内地市场,平均年增长达30%,约占市场10%的份额。稳健股份公司多年来投身于抗震抗洪救灾、帮扶建设、关爱老人、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中。尤其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中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委员会等单位先后向稳健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出具感谢信,肯定其在疫情防控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出具的感谢信中,称稳健股份公司是当之无愧的抗击疫情“军工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稳健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还于2020年9月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2020年2月22日,稳健股份公司还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办公室)签订应急物资订购合同,订购稳健股份公司组织生产的医用护理口罩共2亿只。据其官网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底,稳健股份公司累计向海内外供应10.73亿只口罩、439万件防护服、470万件隔离衣、250万件手术衣。

二、稳健股份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情况

2009年11月28日,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23515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导管、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注射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手术衣、口罩、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等商品上。

2016年2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稳健股份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7日。

图片

(第6868276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2010年4月28日,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86827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注射器、理疗设备、医用手套、无菌罩布(外科用)、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奶瓶、吸奶器、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商品上。2016年2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稳健股份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图片

(第12317834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2014年8月28日,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231783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注射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手套、无菌罩布(外科用)、医用导管、医用带、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手术衣、奶瓶、吸奶器、医用带(电)、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缝合材料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2016年2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稳健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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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81555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2016年10月14日,稳健股份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78155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注射器、理疗设备、医用手套、无菌罩布(外科用)、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奶瓶、吸奶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医用导管、医用测试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气雾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带(电)、电疗器械、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按摩用手套、医用带、手术用消毒盖布、外科用海绵、手术衣、医用垫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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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80385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2016年10月14日,稳健股份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78038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注射器、理疗设备、医用手套、无菌罩布(外科用)、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奶瓶、吸奶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医用导管、医用测试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气雾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带(电)、电疗器械、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按摩用手套、医用带、手术用消毒盖布、外科用海绵、手术衣、医用垫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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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36420号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2021年1月21日,稳健股份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673642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防护服、医用卫生口罩、医用隔离衣、氧气袋、医用呼吸器、医用呼吸面、医用紫外线杀菌灯、疫苗自动接种设备、耳温计、医用红外测温仪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

三、被控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一)线下公证情况

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潘清和公证员助理潘翔随申请人南京达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沈阳,来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名为“航伟包装工业园”的地方。李沈阳在该园区内一处悬挂“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区”招牌的办公楼内购得口罩6箱,并通过微信向名为“A航伟集团:启德稳健鑫海荣苏宿”用户转账支付1080元货款,取得收据1张。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及周边环境予以公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苏宁秦淮证字第5139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附图显示,公证地点办公楼前门牌上标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区”字样;宣传展板上标有“WJ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口罩的外包装箱上标注有“一次性使用民用口罩”“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公路8039号”“邮箱huahaizhou@hangwei.cc”等字样,包装箱价签上标注“图片”;口罩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检验员:滑海舟”字样;口罩塑料包装袋上标注有“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微公众号a-taomao、免费热线4007779998、企业官网www.hangwei.cc、企业商城www.aitaomao.net、生产注册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等字样。收据上盖有航伟公司公章。

(二)线上取证情况

1.抖音平台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蓝天白云”(简介:“航伟包装启德搬运-致电:189******23)、抖音号“航伟包装启德搬运吊装有限公司”(简介:“152******07 152******92”),在发布的多个口罩生产的短视频中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欢迎订购、苏州稳健公司医用口罩欢迎订购”等字样,视频中出现口罩生产流水线,口罩包装袋上标有“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口罩包装箱上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抖音定位显示地址为航伟包装工业园。

针对上述抖音号主体信息,稳健股份公司通过微信搜索“189******23”手机号码,显示微信名“A.滑静航”,该手机号同时为“滑仔”及“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微信搜索“152******07”手机号码,显示微信名“A航伟搬运吊装152******07”,该手机号同时系滑丽支付宝账号。微信搜索“152******92”手机号码,显示微信名“AA航伟包装启德搬运152******92”,该手机号同时系滑丽支付宝账号。对此,苏州稳健公司认为上述账号均非其所有,相关视频系滑海舟亲友上传。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抖音号“爱淘猫”认证主体系苏州市荣源针织有限公司。其发布口罩生产车间实拍视频,内有大量涉案口罩包装箱,定位于苏州市航伟包装工业园。发布的企业宣传片中有“欢迎您光临航伟集团旗下网店,我是业务总监滑海舟很高兴为您服务”“本集团旗下九家工厂为:1.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专业生产缠绕膜、木箱、栈板、汽泡袋、珍珠棉袋、背胶袋等;2.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口罩,防护服,丁晴手套等产品生产”;3.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营平台免费分销分享入驻加盟代发等网销服务平台;.……5.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类服装等生产……”“联系人:滑海舟”“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正规口罩生产厂家”等字样

2.淘宝平台

2021年6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陈森和工作人员郑志伟代收运单号为53******08的快递邮包。6月22日公证员监督申请人拆封快递邮包。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查看淘宝订单及“航伟包装”淘宝店铺信息。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闽厦开证内字第7189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附图显示,口罩购自“航伟包装”淘宝店铺,该店铺营业执照显示经营主体系航伟公司。快递实物对应商品链接为“三层一次性成人透气防护口罩民用防尘无纺布熔喷布口鼻罩50只盒装”,单价2元。该订单发货地址显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航伟包装工业园滑海舟”。“航伟包装”店铺内显示“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自有工厂来图定制、量大从优、贴心售后”字样。快递邮包拆封后的口罩包装袋上标注了“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微公众号a-taoma0、免费热线4007779998、企业官网www.hangwei.cc、企业商城www.aitaomao.net、生产注册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字样,产品合格证中标注了“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检验员:滑海舟”字样。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1年7月17日,申请人张荣磊通过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对手机淘宝平台中“航伟包装”店铺进行查看,该店铺首页宣传视频中显示“苏州航伟集团、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该店铺销售的口罩产品参数中标注“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宝贝详情标注“厂家供应稳健医疗供应盒装三层一次性成人防护口罩”等字样,产品宣传图片中标注“稳健医疗、SW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

3.1688平台

2021年7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陈森和公证人员陈冰代收快递邮包,监督申请人松间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拆封快递邮包、查看1688订单及“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店铺,显示该店铺经营主体系被告航伟公司。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闽厦开证内字第8604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显示,涉案1688平台店铺主页上标注“苏州航伟集团,一次性口罩定做批发、源头厂家、质量保证,全国统一免费热线:400-777-9998 189******99)(滑经理)”字样。公司档案中显示“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主营:拉伸缠绕膜一次性口罩打包带”。申请人在该店内购得商品链接为“一次性口罩厂家三层无纺布熔喷口罩蓝色一次性防护口罩民用50只”的口罩共50件,货品总价150元,含运费307元。口罩包装箱上标注“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邮箱huahaizhouohangwei.cc”字样,包装箱快递面单显示发件人为“滑海舟”。口罩包装袋上标注“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微公众号a-taoma0、免费热线4007779998、企业官网www.hangwei.cc、企业商城www.aitaomao.net”等字样,产品合格证中标注“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检验员滑海舟”字样。

4.微信公众号

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多篇关于涉案口罩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多处标注了“稳健医疗、W苏稳、WJ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等字样。2021年9月1日,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商城中,一款医用防护服图片中使用了“苏州稳健公司”字样,在该商品视频中标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营一次性口罩、隶属航伟集团,是一家口罩制造商”字样。“爱淘猫”微信公众号账号系a-taomao,主体为案外人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5.官方网站

航伟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27日、30日在其官网中更新口罩产品信息,在产品介绍及图片中多处标注“苏州稳健公司、稳健医疗、图片、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字样。官网中多处标有“图片”、苏州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字样。在“稳健医疗资讯”中称:“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口罩生产及熔喷布制作的生产商,具有医用口罩生产、民用口罩生产、医疗器械生产及销售资质。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份,总占地793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达5298平方米,十万级(ISO Class8级)空气净化车间800平方米。自动化立体库房1栋,仓储容量为300平方米。公司品质及管理人才15人,员工总人数300人左右。公司主体分为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二个事业部。医疗用品事业部主导产品为一次性的医疗用品,主要涉及医疗用品达30多个系列520多个品种。防护用品事业部主导产品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及一次性化学防护服,达到10多个系列50多个品种。公司的产能负荷为无纺布1800吨/每月,熔喷布2000吨/每月,防护服160万件/每月。并且公司所有产品均以获得出口资质CE证书、及美国FDA产品认证。”此外,官网的“联系我们”显示:联系人为滑海舟,并载明了联系电话、QQ、阿里旺旺、微信号及邮箱等。

(三)稳健股份公司就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投诉的情况

稳健股份公司曾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苏州稳健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12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载明“接到举报后,就举报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查被举报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9日,被举报人虽然3月份已注册了该公司,且经营范围中有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项目,但被举报人成立后因口罩市场趋于饱和,截止目前始终未实际生产上述产品。我局认为,鉴于目前被举报人并未从事与举报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产生混淆,就目前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检查掌握的情况来看,不能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的违法行为,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就上述情况,我局已与举报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同时告知其可以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

稳健股份公司后来再一次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苏州稳健公司擅自使用与其相同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3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对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同第一次回复意见。

四、一审庭审比对及相关事实确认情况

一审庭审中,稳健股份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第12317834号、第17781555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第46736420号注册商标。同时明确本案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系指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在生产、销售的口罩及对外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本案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擅自使用稳健股份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以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混淆行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拆封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结合涉案侵权公证书,双方发表标识比对意见。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在生产、销售的口罩包装箱、包装袋以及网店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等中突出标注了“Winner'”“稳健”“稳健医疗”等标识,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认为,其使用“图片”“图片”“苏稳”标识均未使用稳健股份公司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图片”“稳健医疗用品”未突出使用“稳健”“稳健医疗”字样;其标注的“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系对苏州稳健公司企业全称的正当使用。关于企业字号,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企业字号“稳健”与其企业字号相同。苏州稳健公司认为其企业字号“稳健”取自古代文集《唐国史补·卷上》中“马取稳健,不择毛色”,意为稳定而强有力,且“稳健”二字为通用词汇,属公共资源,不应为稳健股份公司所垄断使用。

五、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实

本案中,稳健股份公司明确主张以侵权所受损失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即以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在淘宝、1688等平台上被控侵权产品销量乘以稳健股份公司同类型正品单价,再乘以产品的营业利润率。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线上部分,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提供了淘宝和1688平台销售后台数据。关于淘宝平台的销售数据问题,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主张其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销售被控侵权口罩共289060个,销售金额14515.8元,其中2020年6月17日、18日单价0.3元的口罩销售数量系其刷单形成并非实际销售,经统计共有1800只口罩,金额为645元,因此其在淘宝店铺实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共计287260个,销售金额13870.8元,平均单价为0.048元/个。稳健股份公司经核实认为,经统计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在淘宝平台共有242笔口罩交易,交易成功的口罩数量为300470只。

关于1688平台的销售数据问题,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主张其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30日,销售被控侵权口罩共1304600个,销售金额50802.4元,实际成交金额45602.4元,其中2021年8月2日销售数量100万只的订单,因购买方部分退货,实际有367000个未发货,该笔订单实际成交金额为22155元,因此其在1688平台实际销售口罩937600个,实际成交金额32757元,平均单价为0.035元/个。为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提交网上退货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退货凭证显示,2021年8月18日15:55卖家潜山县欣欣劳保厂向航伟公司店铺申请退款,退款货品“一次性口罩厂家三层无纺布熔喷口罩蓝色一次性防护口罩民用50只装”,退款金额12845元。16:00,卖家苏州航伟集团拒绝交易,拒绝说明记载“已发货,对方不要的对方要求私下收款已退”,并附有3张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转账金额4655元。16:05,买家潜山县欣欣劳保厂主动撤销退货退款申请。稳健股份公司庭后经核实认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上述陈述不实。该笔100万只口罩货品总价60000元,折扣25000元,实付款35000元,即实际成交单价为0.035元/只。现实际退款4655元,计算可知未发货的口罩数量为133000只。因此,1688平台上实际交易成功的口罩数量为1304750只减去133000只,得出1171750只。

综上,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认为其通过线上途径销售被控侵权口罩共1224860只,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不仅通过淘宝、1688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还通过抖音、微信等途径进行销售,因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通过线上途径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应远大于1224860只M。

线下部分,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称线下销售仅系稳健股份公司涉案公证取证的18000个口罩,销售总额1080元,平均单价为0.06元/个,此外无任何线下销售行为,稳健股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稳健股份公司同类型正品单价,其陈述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2020年的一般医用口罩1.6元/个,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对此予以认可。一审庭审中,经当庭登录稳健京东自营旗舰店,显示稳健医用外科口罩50只19.9元,单价0.398元/只,另外其他的一些口罩价格都比0.398元每只要高一些。稳健股份公司陈述在其淘宝旗舰店内有两种产品,一种是独立包装,30只一盒,33.9元。非独立包装的50只一盒19.9元。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对此予以认可。

关于稳健股份公司产品的营业利润率。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关于2020年稳健口罩产品所涉营业利润率的说明》,显示2020年口罩所属的疾控防疫防护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51%,口罩单品的营业利润率无法提供。

六、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情况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苏州稳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成立于2020年3月9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滑海舟。股东为滑海舟、王彩云,其中滑海舟占股99%、王彩云占股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生产、零售、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等。2022年1月21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被告苏州稳健公司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效期从2022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

航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股东为王彩云、滑海舟,其中滑海舟占股91.6667%、王彩云占股8.3333%。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木包装制品及材料、纸质包装制品及材料,回收销售塑料包装制品等。

航伟公司提交的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临湖派出所证明,记载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1幢、2幢、3幢与苏州市吴中临湖镇木东路8039号为同一地址,即苏州稳健公司与航伟公司住所地相同。

滑海舟除系苏州稳健公司和航伟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外,其还系涉案“爱淘猫”抖音号及微信公众号主体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案外人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启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7.1329%、90%、95%。

另查明,稳健股份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7500元、公证费2000元、购物款1412元、调查费18000元、时间戳取证费用610元,共计12952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稳健股份公司获准注册第12317834号、第17781555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46736420号注册商标,上述商建医户稳医疗第17780385号标均在有效期之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产品上来看,第12317834号、第17781555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第46736420号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商品属相同商品。从标识上来看,苏州稳健公司在生产的口罩产品上大量使用“图片”“图片”“图片”标识,上述标识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中文“稳健医疗”或“苏稳医疗”,另一部分是“WJ”字母或“SW”字母。其中“WJ”字母系“稳健”汉字的拼音首字母组合,“SW”字母是“苏稳”汉字的拼音首字母组合,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主要发挥识别作用的均为中文文字部分。其中“图片”标识中的“稳健医疗”与稳健股份公司的“图片”商标相同,“图片”“图片”中的“苏稳医疗”与稳健股份公司的“图片”商标汉字数量相同,仅其中一个文字不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在稳健股份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控侵权标识“图片”“图片”“图片”与稳健公司“图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苏州稳健公司在生产的口罩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航伟公司在官网、网店等处大量使用“图片”“图片”等被控侵权标识,并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被控侵权口罩,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稳健股份公司商品或者与稳健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侵犯稳健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航伟公司在其官网、淘宝店铺及1688平台店铺上大量使用“Winner”“稳健”“稳健医疗”等标识宣传推广被控侵权口罩,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故航伟公司的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苏州稳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本案中,“稳健”二字既是稳健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又是其企业字号。在二者同一的情形下,稳健股份公司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对“稳健”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所积累的知名度,必然辐射到其企业字号的影响力上。根据在案事实,稳健股份公司早在2000年成立,曾连续多年被当地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荣获“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贡献奖”,“winner稳健”品牌在2010-2015年经授权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稳健股份公司的突出贡献相继受到中央及地方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感谢与肯定,其关联公司还被授予“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的荣誉。故依法应认定稳健股份公司的“稳健”企业字号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其次,苏州稳健公司使用稳健股份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未经授权,属于擅自使用。

再次,苏州稳健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同业竞争者,在稳健股份公司企业名称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同的“稳健”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开展相同商品的经营活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

最后,苏州稳健公司擅自使用稳健股份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一一“稳健”,客观上误导了相关公众,让人误认为苏州稳健公司及其商品和稳健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苏州稳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稳健公司主张其企业字号取自古代文集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和滑海舟构成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存在混同经营行为。一方面,苏州稳健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航伟包装工业园内,其销售的涉案口罩包装袋上标注有航伟公司的官网地址,在苏州稳健公司处线下购买涉案口罩出具的收据是加盖的航伟公司的公章。航伟公司在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稳健公司的产品及企业信息,在线上开设的淘宝、1688网店中销售苏州稳健公司涉案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足以证明苏州稳健公司和航伟公司高度关联。另一方面,滑海舟不仅在身份上系苏州稳健公司和航伟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在被控侵权的口罩产品上标注了滑海舟为检验员,滑海舟实际还将航伟公司涉案网店中被控侵权口罩的销售收入纳入至个人账户,同时苏州稳健公司和航伟公司均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系滑海舟个人开设,结合苏州稳健公司当庭自认的事实,滑海舟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有充分理由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系在滑海舟的策划与控制下,由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进行紧密配合、分工合作所共同实施。因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和滑海舟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就全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苏州稳健公司应停止使用“稳健”企业字号。

四、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本案不应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一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本案中,稳健股份公司主张以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稳健品牌口罩的单价乘以稳健品牌口罩的营业利润率进行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按照稳健股份公司上述主张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额。具体理由如下:

1.稳健股份公司以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首先应当证明其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害。尽管法律并未要求权利人精确地证明损害的数额,但是作为原告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基于实际证实的损害。本案中,在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稳健股份公司包括口罩产品在内的防疫物资业务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产品营业利润率高达50%以上。根据上述事实情况,难以直接查明被控侵权行为对稳健股份公司的口罩销售是否造成了损害,更无法查明产生了多大程度的损害。同时,基于稳健股份公司在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的口罩产品销量增长率远高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增长率,故本案中也无法采用被控侵权行为导致产品销售额增长率下降的方法来计算实际损失。因此,本案中稳健股份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无法准确查明。

2.权利人只能针对由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损失与被控侵权行为关系不大,则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稳健股份公司以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作为其因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来计算其实际损失。就实质而言,稳健股份公司主张的此种损失属于销售转移的损害。所谓销售转移的损害,是指原本应当由权利人实现的销售被侵权人夺取而导致权利人损失的利润。将侵权产品销量等同于正品销量的方法虽然是一种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简便方法,但是其适用需符合经济学领域的基本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正品售价时,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等同于正品的销量属于明显不合理。按照经济学领域的基本原则,当消费者面对更高的价格时,其需求并购买的商品数量就会下降,而面对较低的价格时,其需求并购买的商品数量就会上升,便宜的价格可以获得一些无法接受正品相对高昂价格的消费者。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正品售价的情况下,以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应当评估正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差异对销售数量的影响程度,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作为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金额,否则将导致以此种方法计算的损失金额远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导致赔偿金额过高,并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赔偿性质。

综上,本案不应径行机械适用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来确定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

(二)本案适用综合计算模式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在案证据,可以采用综合计算模式。综合计算模式下的损害赔偿金额可由三部分构成:其一,对于能够明确被控侵权产品销量的部分,适用被告获利的计算规则;其二,在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情况下,以被告获利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其三,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以上三部分数额相加,即为案件总的损害赔偿金额。一审法院按照以上计算模式对损害赔偿金额逐一论述如下:

1.对于能够明确被控侵权产品销量的部分,适用被告获利的计算方法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由此可得,被告的侵权获利可以由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乘以利润率进行计算。

关于苏州稳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口罩的销售收入问题,苏州稳健公司认可其通过线上途径销售被控侵权口罩1224860个,通过线下途径销售18000个。两者共计1242860个,销售收入为47707.8元。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口罩的数量远超1242860个,销售收入也远超47707.8元。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双方关于该问题的陈述,以双方确认的47707.8元销售收入计算苏州稳健公司获利所计算出的金额应该是关于苏州稳健公司获利的最低数值。

关于被控侵权口罩的利润率问题,苏州稳健公司主张其系亏本销售。对此,一审法院要求苏州稳健公司提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完整财务证据,但是苏州稳健公司以财务账册不规范为由未能提交,因此其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稳健股份公司提交了其公司2020年口罩所属的疾控防疫防护产品的营业利润率证据,基于稳健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具备相对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项财务数据均是年报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外公布,故在苏州稳健公司经法院释明未提交关于利润率证据的情况下,稳健股份公司的利润率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计算苏州稳健公司获利的利润率数据。因此,本案按照稳健股份公司51%的营业利润率数据计算苏州稳健公司的获利。

综上,可以明确计算的获利为销售收入乘以利润率47707.8元×51%≈24331元。

2.对于可以确定苏州稳健公司销量的部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

本案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主张在本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首先,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本案中,稳健股份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使用,使得涉案商标和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涉案商标以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更是有了极大提高。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侵权恶意明显。滑海舟在疫情爆发初期即注册成立苏州稳健公司,从事口罩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而口罩作为人民群众防疫的重要物资之一,生产经营者更应知晓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作为同业竞争者,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不仅实施上述被控侵权行为,还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其行为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不实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其次,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第一,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针对涉疫情防疫物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其生产销售的口罩价格低廉、质量堪忧,未经正规的检验程序,仅由滑海舟充当检验员进行检验后就直接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一方面对于稳健股份公司的商誉损害重大,另一方面更是存在重大的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的安全隐患,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第二,被控侵权行为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渠道多样。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包括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渠道包括线上官网、网店及线下销售,线上渠道覆盖了微信、抖音、淘宝、1688以及企业官网等。滑海舟还通过其控股的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享有的微信号、抖音号发布与苏州稳健公司相关的口罩信息,滑海舟的亲友也一起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行为。第三,经营规模较大。据航伟公司官方网站自述,公司总占地793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达5298平方米,员工总人数300人左右。

综上,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综合考虑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尤其是本案属于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定在本案中适用四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以前述计算的被告获利金额为计算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后,赔偿金额为24331元×(1+4)=121655元。

3.对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综合适用法定赔偿的计赔方式

如第一点所述,本案目前的证据无法精确计算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获利金额,只是将证据中明确显示的部分销量进行了锁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了部分获利,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获利金额尚有大量未查明。对于未能适用数量计算规则确定赔偿金额的部分,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时着重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从侵权行为的类型来看,存在多种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商标侵权行为,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苏州稳健公司以“稳健”企业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业务不仅包含口罩,还包括医用防护服等其他产品。

第二,从侵权范围和规模来看,侵权行为横跨线上和线下,侵权规模巨大。一方面,从线上销售数据看,本案中,目前只有涉案淘宝店铺及1688平台上的线上销售数据,缺乏抖音、微信等平台的销售数据,并且在按照被告获利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时对于苏州稳健公司所主张的1688平台中367000个退货数量直接进行了扣除,未按照退款金额4655元进行数量上的折算,也将其主张的淘宝店铺所谓“刷单”数量进行了扣除。因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线上销售数量应远大于其所主张的1224860个。另一方面,从线下销售数据看,本案中,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仅承认向稳健股份公司销售过一次,但是从公证取证的证据显示,苏州稳健公司办公区存有大量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直接进行线下销售。而且,基于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经法院要求后仍未能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因此对于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线下销售数据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第三,从侵权的手段来看,系有组织、有分工的侵权。本案中,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与滑海舟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销售款进入了滑海舟的个人账户,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已实质上成为滑海舟个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故在案销售数据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四,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来看,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在案证据显示最晚自2020年4月起,苏州稳健公司已开始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本案诉讼过程中,侵权行为亦未停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苏州稳健公司在2022年1月拿到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许可可以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第五,从损害后果来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销售的被控侵权口罩价格极为低廉,质量也堪忧,此种行为对于稳健股份公司的商誉损害极大,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健康隐患,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

第六,从主观状态来看,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主观故意明显。首先,从侵权开始的时间来看,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时间正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对稳健股份公司的字号和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其次,从销售行为来看,本案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销售的口罩价格低廉,质量堪忧,无法用于疫情防控;而且为了销售口罩,还自称存在以刷单的方式提升销售数据等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再次,从被投诉和诉讼后的表现来看,苏州稳健公司被稳健股份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作不实陈述,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予立案。最后,从后续行为来看,本案诉讼过程中,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亦未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相反,还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一步拓宽了侵权的领域。

第七,从稳健股份公司的权利基础和损害来看,稳健股份公司在长时间的经营过程中,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推广,使其注册商标和与“稳健”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大量仿冒并低价销售的行为不仅抢占了本可能属于稳健股份公司的市场交易机会,其恶性更在于淡化稳健股份公司产品与依附于产品上的各种标识建立的固定指向性联系,破坏稳健股份公司产品应有的市场定位。同时,基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价低质次,严重损害稳健股份公司通过长久的诚信经营才积累的商业信誉。

第八,从稳健股份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开看,稳健股份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大量维权合理开支。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稳健股份公司共支出公证费2000元、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1412元、调查费18000元、时间戳取证费61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500元。以上费用均是为了本案诉讼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上述费用应全额支持,对稳健股份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案件付出的智力劳动,酌情确定支持的数额。

第九,从利益衡量原则看,综合考虑了权利人利益、侵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涉案产品涉及疫情防控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对其苛以与其行为相匹配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打击侵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

综上,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害赔偿金额为90万元。该金额与上文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所得金额相加后,本案的总赔偿金额为1021655元。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海舟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2317834号“图片”、第17781555号“图片”、第4235155号“图片”、第6868276号“图片”、第17780385号“图片”、第46736420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海舟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海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21655元;四、驳回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10元,由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海舟负担。

二审中,航伟公司提交了其公司资产负债表5张、利润表5张,及单位个税申报记录4张,证明航伟公司是长期从事包装行业的小微企业,独立经营,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规模巨大,受滑海舟控制等情形。

稳健股份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达到航伟公司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要求航伟公司提交账簿等材料,其拒绝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证意见:因上述证据中的数据均为航伟公司自行制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稳健股份公司、苏州稳健公司、滑海舟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是否侵害了第12317834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苏州稳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一、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侵害了第12317834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为口罩,其商品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其次,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图片”标识,其中的文字“稳健医疗”与稳健股份公司的第17780385号完全相同,一审判决认定其对该标识的使用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再次,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仅包括对“图片”“图片”标识的使用。其一,在“航伟包装”淘宝店铺中对销售的口罩产品介绍品牌为:“winner./稳健”,宝贝详情标注“厂家供应稳健医疗”等字样,产品宣传图片中标注“稳健医疗”等字样。其二,在“爱淘猫”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中,多处标注了“稳健医疗、W苏稳”等字样。其三,在航伟公司官网中,在产品介绍及图片中多处标注“苏州稳健公司、稳健医疗”等字样,并有“稳健医疗资讯”等内容。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上述对“winner'”“稳健”“稳健医疗”标识的使用行为,已经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所使用标识与稳健股份公司第12317834号、第4235155号、第6868276号、第1778038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侵害了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苏州稳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首先,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证据,其企业字号在2020年苏州稳健公司成立时,已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苏州稳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稳健”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其次,从法院查明的苏州稳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来看,其在多处将“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稳健医疗”“winner/稳健”“稳健”等标识混同使用,主观上具有让人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也很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公司与稳健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最后,虽然“稳健”属于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显著性较弱,但经过稳健股份公司的长期使用及大量宣传,其在医疗物资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法律应保护依附于该商标或字号之上的企业商誉。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适当

首先,关于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一,苏州稳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航伟包装工业园内,且航伟公司在官网中、在淘宝、1688网店等多处宣传、销售苏州稳健公司的口罩商品。在本案公证购买涉案产品时,收据上加盖的也是航伟公司的公章。其二,滑海舟在淘宝开设个人店铺,同时将航伟公司网店的销售收入纳入个人账户,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可能。其三,滑海舟作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及苏州市荣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江苏爱淘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所控股公司或多或少均参与了涉案侵权活动。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存在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苏州稳健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其故意侵权的恶意明显。同时,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侵权渠道多样、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决已充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对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对于一审法院可以查明的线上销售部分,因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利润率数据计算侵权获利,并无不当。在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之外,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还存在通过抖音、“爱淘猫”微信公众号、航伟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推广及线上、线下销售的可能。苏州稳健公司虽然上诉称其生产的为民用口罩,质量要求不高,但一方面其企业名称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其在大部分产品宣传中均是与“医疗”等字样相结合,刻意让消费者误认其属于医疗用口罩。据此,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对稳健股份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稳健股份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侵权行为对疫情防控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9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海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6元,由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海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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