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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电子证据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数字信息,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
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这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从产生到发展,直至消亡,都依赖于电子设备、程序软件,是在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下的结果。因此,电子数据的产生是真实客观地记录事情发展的全过程,由此得出的记录内容应是客观真实的。
易破坏性: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更容易受到破坏。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就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
随时性:只要使用网络或电子产品,就会产生电子数据。无论是上网浏览网页、进行网络聊天,还是使用手机通话或发送短信,都会留下相应的电子记录。因此,电子证据具有随时性,伴随着人们的使用行为随时产生。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认定和采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同时也为电子证据的立法和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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