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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子证据被明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一定义揭示了电子证据的数字化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以及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的特性。
其次,在证据收集方面,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此外,电子证据在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及技术规范,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再者,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也有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进行。电子数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等,可以被确认为真实。
此外,电子证据规则还强调电子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问题。电子证据的原件与设备不可分,一旦离开设备就变成复制品。因此,在提交电子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其原件的保存和提交方式。
最后,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保管也有相应的规定。应确保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保管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被篡改或破坏。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规定涵盖了其定义、收集、审查认定、原件与复制件以及存储保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对电子证据特性的充分考虑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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