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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具有多个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内在实质、外在表现形式、客观真实性以及易变性等方面。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与传统证据如书证和物证不同,电子证据的信息不是直接可见或可触摸的。它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在,依赖于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才能被人类感知和理解。
其次,电子证据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它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多种形式,这种多样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与单一的物证或书证相比,电子证据的这种特性使得它在某些情况下更具证明力。
再者,电子证据通常被认为具有客观真实性。在未经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由于电子数据一旦形成就保持其原始状态,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然而,电子证据也存在易变性的特征。这主要源于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硬件故障、软件错误、人为篡改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损害,进而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此外,电子证据还表现出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都需要特定的电子设备和系统支持,如果离开了这些设备和系统,电子证据就可能无法被读取或理解。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易变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既具有优势也存在挑战。因此,在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其特性和要求,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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