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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物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从本质和特性来看,电子证据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其在电子设备上留下痕迹,也是人所不能观察的痕迹。而传统物证则是以物体的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证据在形式上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篡改性,它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进行存储和传输,其生成、存储和传输环节都可能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
其次,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复杂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利用特定的技术工具进行。而传统物证的收集则通常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方式进行,其过程相对简单。
此外,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看,电子证据的审查除了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外,还需特别关注其完整性、是否被篡改以及技术环节是否合规等问题。而传统物证的审查则主要关注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最后,从法律效力认定的角度来看,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形式,其法律效力认定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传统物证的法律效力认定则相对成熟和稳定。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传统物证在本质、特性、收集、审查以及法律效力认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类型的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这两种证据形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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