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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无原件时,仍有可能进行司法鉴定。但请注意,电子证据的原件在司法鉴定中具有关键作用,因为它能够提供最原始、最直接的信息。当无法提供原件时,可以考虑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输出介质,这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制件,但需要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或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综上,虽然无原件的电子证据可能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并非完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然而,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最佳实践仍然是尽可能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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