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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以下是对电子证据特殊特征的详细解析:
高科技性和无形性:电子证据是电子技术这种高科技发展的产物,是借助电子设备存在的信息资料。其产生、收集、保全、提交等过程都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不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那样不需要借助任何设备就可被人直接感知,其本身是无形的,其信息是通过不可用感官感知的数字编码来传递的。
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传统的证据,如书证,通常表现为纸张或书本,证人证言则表现为人的言语。然而,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数字化信息,它在网络终端或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文字、图形,或是借助多媒体技术展现的音频、视频等。这种多样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客观真实性:在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的情况下,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一旦形成,就始终保持其原始状态,能够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这主要得益于其存储方便、表现丰富以及可长期无损保存和随时反复重现的特性。
易破坏性:电子证据一旦受到其他科技手段的介入,很容易遭到破坏。例如,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或不当操作都可能导致电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这种易破坏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提交过程中需要格外小心,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难以区分原件和复制件: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数字化的特点,其生成、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容易被篡改。因此,从表面上看,很难区分其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在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或映像文件的情况下,很难查清和判断数据或信息是否被人为篡改。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时,必须先判定其资料的真实性和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以满足法律要求。因此,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在利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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