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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书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存储介质:电子证据的内容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储存介质。而书证则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纸张。
表现形式:电子证据需要依赖计算机等机器设备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书证则无需依赖机器设备,可以直接展示其内容。
可信度:电子证据由于其数字性质,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这降低了其可信度。相比之下,书证以文字形式存在于传统纸张上,其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此具有相对较高的可信度。
原件要求: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是原件,而电子证据并不一定需要原件。此外,在保存和保真方面,电子证据相对容易被破坏,而书证则相对不易被删改。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书证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可信度和原件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其特性和处理方法,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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