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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本质是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并在虚拟空间中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具体来说,电子数据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存储电子数据的物理设备或介质,如计算机硬盘、U盘、手机等。而电子数据复印件则是指从原始载体中复制出来的电子数据,可以存储在任何能够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中,如移动硬盘、光盘、U盘、磁盘等。
由于电子数据的复制不会产生任何变化,因此电子数据原件和复印件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具有相同的证明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需要获取和保全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原始载体无法获取或保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技术鉴定、专家证言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打印件等。同时,还需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提交程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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