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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件通常指的是能够反映数据内容最初生成时的状态的载体或输出形式,而复印件则是指从原件复制而来的副本。
在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原件的认定:原则上,提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是最佳选择,因为原始载体最能保证数据的未经修改和完整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原始载体可能不可用,此时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复印件的使用条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但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总的来说,虽然电子数据原则上应以原件为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复印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发挥同等效力。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给予了充分考虑,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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