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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内容的存储介质。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原件概念与传统纸质文件有所不同,因为电子数据可以轻易被复制且原始信息不会因复制而损失。以下是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详细阐述: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副本:如果这些副本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则在功能上可以视为原件。
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这些也可以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为它们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内容的存储介质,这包括了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在法律实践中,确保电子证据的原件性是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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