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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欠付乙公司货款,甲公司停止经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与甲公司的电子扫描传送的对账单、催款过程记录以及送货单(送货单上有甲公司加盖的收货章)作为证据。尽管甲公司停止经营,但仍有部分管理人员和文员处理善后事宜。在案件送达后,甲公司并未出庭,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最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全额支持了乙公司的货款请求。
案例二:陈女士在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并延期发放工资。陈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微信记录,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扫描文件等)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它们可以作为关键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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