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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源头,也就是其生成的起点,通常是由电子设备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数据交换和记录时产生的数字化信息。
电子证据通常包括如下几类:
字处理文件:如文档、表格等,由文字、标点、表格等组成的文件。这些文件可能由不同版本的软件生成,不直接兼容。
图形处理文件: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生成的图形数据。
程序文件:用于人机交流的计算机程序,由一系列程序代码构成。
影、音、像文件:也称为多媒体文件,可能包含视频、音频等内容,常通过扫描、视频捕捉等手段制作而成。
电子通讯记录: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这些通常通过网络服务提供。
电子证据的特点包括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和脆弱性。由于其具有精确复制的能力,电子证据的原件与副本之间的区别不像传统物理证据那样明显。在法律上,电子数据的原件可以指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
总的来说,电子证据的源头是多样化的,可以是任何数字化设备或媒介,在取证和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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